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4-08-30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有关的议案;

(3)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4)对本区实施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有关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或调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检查、视察或调查报告;

(5)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要时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6)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听取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和经济部门汇报,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的计划安排、上一年度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预算草案进行初审,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负责初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上一年度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稿;

(7)听取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和经济部门关于当年国民经济计划、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审计部门上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8)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预算调整方案、上年度决算草案、上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初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9)办理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