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昆明市呈贡区惠民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9月29日昆明市呈贡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监督和促进区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并认真办理惠民实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惠民实事候选项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人大代表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惠民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各方协同,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实事求是、急需优先,稳妥推进、注重绩效等原则。
第四条 惠民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过程向社会公开,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与惠民实事项目的征集、审议、票决、监督等环节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与要求,推进惠民实事项目落实。
第六条 惠民实事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生态环保、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
第七条 惠民实事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符合呈贡实际,贴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具有代表性、全局性、普惠性、公益性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等特点;
(三)以政府主导实施或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项目资金安排具有可行性;
(四)项目应为当年度能够完成或者取得阶段性成效,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八条 惠民实事候选项目初选程序:
(一)惠民实事项目应当面向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区属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公开广泛征集;
(二)区人民政府在每年下半年发布惠民实事项目征集意见公告,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三)区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并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下年度的惠民实事候选项目;
(四)惠民实事候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票决;
(五)确定的年度惠民实事项目一般为10项,实行差额票决制,候选项目应多于应选项目的20%-50%。
第九条 惠民实事候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大会书面报告惠民实事候选项目的主要内容、承办部门、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在审议惠民实事候选项目时,可以提出询问,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一条 惠民实事候选项目经充分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票决。票决可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纸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项为“赞成、不赞成、弃权”。
第十二条 惠民实事项目按照得赞成票多少排序确定。如候选项目票数相同,不便确定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惠民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惠民实事项目公布后一个月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承办部门逐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部门应当适时公开惠民实事项目推进情况,让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惠民实事项目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惠民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规划计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惠民实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一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惠民实事项目办理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检查、主任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年初问计划、年中问进度、年底问效果,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对办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惠民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次年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上年度惠民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含跨年度实施项目),经充分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对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选项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惠民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报区委。测评结果“不满意”票数过半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重新办理,并在半年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不满意”票数仍过半的,区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依法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必要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撤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