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22年9月29日昆明市呈贡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权威,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熟练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业务知识,自觉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宪法法律实施。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年度述职等活动;
(四)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代表工作站(室)开展活动,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走访联系5名代表,委员走访联系3名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代表面谈1次,每年进代表工作站(室)接待选民2次。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安排的履职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因参加中央和省、市、区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出国出境出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等情形外,一般不得请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常委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全部议程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通过一定的形式通报。届末,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读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聚焦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严肃认真行使表决权,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并在联组会议上报告分组审议情况。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无故缺席的;
(二)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由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下一年仍未参加的;
(三)一年内常委会会议全程请假三次以上的;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30日昆明市呈贡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呈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