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昆明市呈贡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面落实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
(2019年9月27日昆明市呈贡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形成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区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或者昆明市呈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三年数据的对比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
第五条 报告形式分为综合性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
(一)综合性报告。综合性报告是指全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资源、环境风险状况等,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又体现与之前年份对比的变化情况。
2.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包括水、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省委巡视组及市委巡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意见建议等,逐项说明任务完成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3.主要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目标任务为导向,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查找短板和差距。
4.下一步工作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市委巡察问题整改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年度任务要求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意见建议等,提出下一步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是对特定领域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和省、市、区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计划安排等。
(三)重大环境问题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是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生态资源、环境风险、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
第六条 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重大环境事件实行及时报告制,专项工作报告中生态项目建设推进和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实行动态报送制。
(一)综合性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程。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一般当年第二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或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报告。
(二)专项工作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在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一般在查明突出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后及时报告,或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开展生态环境监督,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年度综合性报告、专项工作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
(二)开展视察、专题调研;
(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或者质询;
(五)开展工作评议;
(六)组织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
(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八)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九)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应当提请报告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视察、检查、调研涉及需办理落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应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以视察、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或听取办理部门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专题汇报,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等情况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