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昆明市呈贡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
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5月30日昆明市呈贡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根据宪法、监督法、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预算,是指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
支出政策,是指区人民政府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财政支出的方向、规模、结构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依法报告预算、决算。
第五条 预算、决算报告的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的执行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六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包括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方案、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收入编制情况、资金拨付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支出预算的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相关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支出规模是否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相匹配,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
支出预算的结构,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支出结构是否突出重点、兼顾和压缩一般性支出的预算编制原则,“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第八条 审查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区人民政府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确定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
对重点支出,审查是否有政策依据,是否符合民生需求,是否体现调结构和保重点的原则,是否有脱离财力支撑、不顾财力可能、脱离实际的支出承诺。
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查重点项目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预算安排的衔接情况,项目库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合理,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区委相应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查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
(一)预算调整方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情况,审查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预算调整安排的经济和政策依据、新增支出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的工作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批准调整方案的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等情况;
(三)因发行债券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举借债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债券资金安排计划以及偿债资金安排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条 审查部门预算。重点审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情况,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是否到位,组织实施预算的制度措施是否健全,部门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部门所有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预算支出行为的情况。项目资金安排是否突出化解债务风险,是否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所需资金和民生保障等刚性及重点支出;
(三)项目库建设与部门职能是否匹配,支出政策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引导、约束和控制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标准衔接匹配情况,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项目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项目库是否适时优化、定期清理、到期退出;
(四)项目支出是否细化、是否有政策依据支撑,各项支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查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
(一)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足额编入年初预算,是否存在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二)专项转移支付是否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是否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或改变规定项目用于其他预算支出;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资金支付到预算部门(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的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审查政府债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无序举债融资行为,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债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债务风险管控情况、债务限额管理情况、债务信息公开情况,以及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审查预算收入编制情况。重点审查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预测。
监督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推动严格依法征收和依法规范收入秩序,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
第十四条 审查资金拨付管理。重点审查财政专户和部门(单位)账户审批、开设及管理、大额实拨资金、零余额账户转实有资金账户情况,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实际效果,国库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情况,设立和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调出、调入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审查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审查:
(一)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六有”机制情况;
(二)部门(单位)是否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情况;
(三)部门(单位)是否按政策严格开展事前评估入库工作,是否将项目事前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是否开展事中监控及时纠偏,对重点项目是否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对偏离目标的是否及时纠正,对目标无法实现的是否收回或调整预算资金;是否开展事后评价结果应用,是否将评价结果与部门(单位)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相衔接。
第三章 审查方式
第十六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采取听取意见建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质询、组织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开展预算专题询问等方式,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建议。预算草案编制前,通过召开预算工作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分析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方案、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收入编制情况、资金拨付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开展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等部门反馈。
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组织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在向区委请示报告并获得同意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区人民政府各预算部门(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听取财政专项报告。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预算执行及预算工作、决算、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方案等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开展预算专题询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推动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推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通报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发送区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条 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限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审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提交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报表;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五)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报表;
(六)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说明及其相关报表;
(七)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听取和征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预算执行中,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后,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将相关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不得先确定各领域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
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
支出决算要重点报告和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完成预算情况、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反映,为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做好预算公开的具体工作,向社会公开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和政策效果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